各县(市)区、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市监察支队、市安质总站、市建管处、市建招办、市重招办、市市政质监站,各有关单位:
根据市住建委《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、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的通知》(甬建发〔2014〕231号)的规定,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(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)对系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各方主体验收合格后,向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《工程竣工验收受理单》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受理单后,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操作“受理竣工验收”。标段内所有单体操作“受理竣工验收”后项目方可竣工,项目部人员即显示无在建工程。
二、市政项目在工程初验后,项目部人员即显示无在建工程。
三、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。
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2015年1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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